发表时间: 2017-08-15 19:14:05
作者: 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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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行业党建工作,充分发挥党的基层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9]49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基层党组织是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战斗堡垒,是联系广大从业人员的桥梁、团结广大群众的纽带,引导本单位从业人员在政治上、思想上不断走向成熟的先锋队。
第三条 加强行业基层党组织建设,是中央加强新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重要内容,对于保证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行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章 党组织的设置
第四条 凡是有正式党员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资产评估机构,应向上级党组织提出申请,经上级党委批准,建立党总支部委员会。党总支部委员会下可分设若干党支部。党总支部委员会由党总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总支部委员会设书记、副书记,由总支部委员会选举产生,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五条 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包括3人),应向上级党组织提出申请,设立党的支部委员会。党的支部委员会委员的职数和设置,应根据党员人数和工作的需要确定,支部委员会由3至5人组成,最多不超过7人。可分别设支部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律检查委员,委员名额多的还可以设支部副书记、青年委员、保卫委员等。党员不足7人的支部,可不建立支部委员会,由党员会议直接选举支部书记一名,必要时增设副书记一名。
第六条 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评估机构,可按照业务相近、地域相邻的原则,就近就便与其他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联合建立党支部;对尚无党员的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可通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办法开展党的工作。要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努力实现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在行业的广泛覆盖。
第七条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均为3年。行业基层党组织应当按期换届。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书记、副书记,支部委员通过选举产生,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选举由支部党员大会在正式党员中选举产生,预备党员和持临时组织关系的党员可列席会议,但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八条 支部委员会下设党小组。每个党小组不得少于3名党员,党小组的划分由支部委员会决定。
第三章 基层党组织职责
第九条 行业基层党组织除应全面贯彻执行党章规定的基本任务外,还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的领导,定期汇报工作,发挥其在事务所、评估机构的战斗堡垒作用,参与重大问题的决策,引导和监督事务所或评估机构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监督事务所、评估机构和服务对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支持事务所、评估机构及其负责人按照行业规定开展执业活动。做好党的群众工作,维护好各方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规范、有序发展。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和发展党员工作,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注重加强党员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素质教育,提高党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和专业胜任能力。
(四)领导行业精神文明建设;支持和协助发起人、合伙人和管理人员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做好员工的教育、帮助和引导工作;推进行业诚信建设,提升行业公信力。
(五)密切联系群众,深入调研分析行业从业人员的思想动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他们的思想意见和要求,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六)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依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七)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加强与行业内党外人士的联系,为其参政议政积极创造条件。
第十条 根据行业的中心工作和各自单位的业务特点,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健康有益的组织活动,增强党支部的凝聚力,提高党支部的战斗力。
第四章 支部委员会成员职责
第十一条 党组织书记主要职责
(一)在上级党组织和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主持党组织的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l.负责召集党总支部委员会或党支部委员会和党员大会,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认真传达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决议、指示,保证各项工作的完成。研究安排党组织工作,将党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提交支部委员会或党员大会讨论决定,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了解掌握党员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3.组织检查党支部工作计划、决议的执行情况和出现的问题,并定期向党支部委员会、党员大会和上级党委报告工作。
4.经常与党支部委员、行业党委负责人或事务所、评估机构负责人交流情况,保持密切联系,支持他们的工作,协调内部的党、政、工、团的关系,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5.抓好党组织自身的学习,严格组织生活,按时召开民主生活会,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搞好党风建设,充分发挥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作用。
6、支持股东会、法人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参与机构重大问题的决策,引导和监督机构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章制度。对包括法人代表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监督,维护职工权益,促进机构健康发展。
党支部副书记协助党支部书记进行工作,书记不在时,由副书记主持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组织委员主要职责:
(一)了解掌握支部的组织状况,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提出党小组的划分和调整意见,检查和督促党小组过好组织生活,并按照党章规定,积极做好党组织换届的准备工作。
(二)了解掌握党员的思想状况,协助宣传委员、纪检委员对党员进行思想教育和纪律教育,收集、整理党员的模范事迹,向支部委员会提出表扬和奖励建议。
(三)正确掌握发展党员的工作方针,了解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情况,负责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制定发展党员工作计划,按照党章规定,办理吸收党员的各项工作,做好预备党员的考察工作,按时办理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
(四)做好党员的管理工作,例如党员鉴定,编造党员名册,转接党员组织关系,收缴党费等。
(五)做好党员和党组织的统计工作。不设纪律检查委员的党支部,有关纪律检查方面的工作,一般也由组织委员负责。
第十三条 宣传委员主要职责:
(一)了解掌握党员和群众的思想状况,提出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拟定学习计划和建议。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基本路线和党的基本知识,学习时事政治以及完成上级布置的学习任务,组织党课学习,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三)围绕党组织的中心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工作和主题教育活动。指导员工学习专业知识,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体育活动等。
(四)做好党报党刊的通讯报道和发行工作,办好党组织的对外宣传工作。
第十四条 纪检委员主要职责:
(一)负责支部的作风建设,协同组织委员、宣传委员对党员进行党风廉政教育。
(二)保障和维护党员的民主权利,使之不受侵犯。
(三)检查党员执行党章和遵守党的纪律情况,提出加强纪律,端正党风的建议和方法。
(四)负责受理党员和群众检举、控告和申诉,检查处理党员违纪案件。
(五)对受党纪处分的党员进行考察教育。
(六)对本支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五章 支部委员会制度建设
第十五条 民主集中制。支部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对重大问题,要充分发扬民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过党员大会或支部委员会讨论做出决定。个人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党组织反映。集体作出的决定,个人必须无条件执行。
第十六条 “三会一课”制度。支部要定期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上好党课。支部党员大会每季度至少召开l次,支部委员会和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1次,每年至少组织l次党课,党员领导干部应带头讲党课。党课教育可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参加。支部要指定专人认真做好活动记录。
第十七条 学习制度。党组织应当按照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要求,建立健全让党员经常受教育、永葆先进性的长效机制,做到经常性教育与集中培训相结合。党员每年参加教育培训的时间一般不少于24个学时,其中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一般不少于40个学时。
第十八条 民主生活会制度。党组织每年要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民主生活会以交流思想、总结经验、统一认识、批评和自我批评为主要内容,有利于健全党内民主生活,强化党内监督。要加强民主生活会的思想性、针对性和时效性,切实提高质量。
第十九条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每年年终,党组织要本着实事求是和民主公开的原则,开展民主评议党员的工作。评议中,要尊重党员的民主权利,让广大党员充分发表意见,认真听取党内外群众的评议意见。对不合格党员的处置意见要与本人见面,并允许申辩。
第二十条 发展党员制度。党组织要按照党章规定,严格坚持党员发展标准,既不能无故长期停止发展党员,也不能突击发展党员,要坚持入党自愿、个别吸收、突出重点的原则,为适应行业发展的需要,重点在主任会计师、合伙人(股东)、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和业务骨干中发展党员。
第二十一条 党员教育制度。支部要根据形势和任务要求适时对党员进行教育。主要内容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基本知识、科学文化知识、法律知识和时事政策等。支部要认真执行上级党委的培训计划,并对参训党员提出具体要求。
第二十二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制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必须严格执行中央有关规定。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党费的使用要坚持审批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要定期进行报告和检查。
第二十三条 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党组织要建立和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通过抓住防止谋取非法利益这个重点,着力建立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加强党员群众的廉政文化建设,坚持诚信建设不动摇,严厉抵制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行业及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党组织领导班子选拔培养制度。要选配政治素质好、既懂业务又熟悉党务工作的党员进入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行业党组织领导班子。要注重从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党员负责人或党员合伙人中选拔事务所、评估机构党组织书记,从党员业务骨干中选拔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要加大对行业党务工作者特别是党组织书记的培训力度,创新培训形式,突出培训重点,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切实提高党务工作者的能力素质。
第二十五条 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行业基层党组织一定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结合行业特点,从政治上、思想上、工作上、生活上给予行业党员经常性的关心爱护,做好坚强后盾。特别是党员在工作、生活中遇到困难和问题时,党组织应当及时伸出援助之手,采取适当的方法帮助党员解决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六条 流动党员管理办法。行业党员由于工作需要,外出时间较长的特点,要加强对流动党员的管理,外出时间长(六个月以上)的,应转移党员正式组织关系,短期外出的(六个月以内),应建立《流动党员活动证》制度,来加强对其的组织管理记录。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共山西省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