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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表时间: 2017-08-15 19:40:21

作者: 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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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价服字[2011]179号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14号)规定,经研究,决定进一步规范我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资产评估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二、法定资产评估实行政府指导价,非法定资产评估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资产评估收费标准见附表。

四、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评估项目、收费标准等信息,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五、省财政厅是资产评估机构主管部门,每年3月底前按照省物价局《关于实行部分重要经营服务性收费执行情况年度报送制度的通知》(晋价服字[2011]61号)规定要求,报送全省资产评估收费相关情况。

六、本通知从2011年6月1日起执行,期限为二年。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制定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的通知》(晋价服字[2010]26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主题词:评估 收费 标准 通知

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

抄送:山西省注册评估师协会、各资产评估机构

山西省物价局 2011年5月11日印发


附表:

山西省资产评估(法定资产评估)收费标准

一、计件收费标准

档次

计费额度(万元)

差额计费率(‰)

1

100以下(含100)

12

2

100以上-1000(1000)

4.8

3

1000以上-5000(含5000)

1.2

4

5000以上-10000(含10000)

0.8

5

10000-100000(含100000)

0.15

6

100000以上

0.1(分段递减双方协商)

说明:

1、计件收费实行差额定率累进计费。

2、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一般按2000元计算,机动车等价值较小的单项资产评估收费可在50—500元之间由双方协商确定。

3、计费基数:单项资产评估按账面原值计费;企业价值评估按资产总额加负债总额合计计费。

二、计时收费标准

1、注册资产评估师(机构负责人)1000元/小时

2、注册资产评估师(项目负责人) 500元/小时

3、注册资产评估师 300元/小时

4、助理人员(中级职称) 200元/小时

注:1、上述收费标准为中准价,上下浮动幅度为10%。

2、对无形资产、企业上市、破产清算、法律纠纷等较复杂的资产评估业务,经双方协商同意,根据评估项目的繁简、时间要求、风险责任等因素,收费标准可适当上浮,但最高不得超过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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